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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集體談判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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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闆賺大錢,但係加薪仍然追唔上通脹?航空公司高層投資失誤,導致大裁員要基層埋單?社福機構管理層計錯數,忽然過百員工無得留低?經常看到這些報導,欠而久之,我們可能已習以為常。但是,假如香港好像歐美國家、日本、南韓或星加坡等地方一樣,實施了集體談判權,情形可能大為不同。因為,在集體談判制度之下,資方不可單方面決定或改變就業條件,必先諮詢具代表性工會意見,絕對唔容許一夜之間變天。

集體談判權(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)是指僱員有權透過工會作為代表,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,釐訂工作條件及福利。在勞資關係之中,由於老闆掌握資金和生產工具,個別工人難有公平的討價還價能力。因此,集體談判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,與「組織權」及「罷工權」­統稱為「勞動三權」,用以平衡向老闆傾斜的勞資關係。

集體談判不會強制勞資雙方必須達成什麼協議內容,但就釐訂雙方進行談判所須遵守的規則和框架,而且確保協議內容具有約束力。情形就好像一場球賽,如果沒有球例和球証,便會隨時出現不擇手段的不公平競賽。

國際勞工組織早於1949年訂立98號「組織及集體談判權」公約(Right to Organis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),香港在殖民地年代已是簽署地區,基本法更列明回歸後亦繼續可適用。但是,不論殖民地或特區年代,香港一直未有提供任何法例去履行這一公約,主權移交以後,特區政府更粗暴地廢除由立法局正式通過的集體談判權法例。國際勞工組織對於特區履行公約的表現持續表示失望,在2017年發表的報告中,更明確表示「要求政府諮詢其社會伙伴……作出努力採取有效的措施,包括立法以鼓勵和推動工會、僱主及其相關組織真誠地作自由和自願的集體談判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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